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及处罚武汉刑事律师
(2018-04-09 07:24:15)
标签:
武汉律师刑事律师戴涛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同于教唆犯罪: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性质而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竟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