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件及其定罪处罚(一)武汉刑事律师

(2018-04-04 08:02:26)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件

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需要研究的是,本罪是否需要出于特定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4 年 11 月 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貌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依然影响了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的解释。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寻求精神剌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反思。

1所谓“流氓动机”或者“寻求精神剌激”是没有具体意义,难以被人认识的心理状态,具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内容,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并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况且,要求寻衅滋事罪出于流氓动机,是旧刑法时代的观念(因为旧刑法将寻衅滋事规定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可是,现行刑法并没有流氓罪,解释者大脑中也不应再有流氓罪的观念,故不应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

虽然不可否认,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仍然应按流氓罪的观念解释寻衅滋事罪。倘若永远按照旧刑法解释现行刑法,就意味着现行刑法对旧刑法的修改毫无意义。换言之,如果沿革解释优先,必然导致刑法的修改丧失意义。

2即使没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因为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秩序,并不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元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出于流氓动机殴打他人,与出于报复动机殴打他人,对于他人身体安全与公共场所秩序的侵犯没有任何区别。出于流氓动机强拿硬要,与因为饥饿而强拿硬要,对他人财产与社会生活安宁的侵害没有区别。

3不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也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例如,多次殴打他人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就不是伤害行为,而是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再如,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是抢劫行为;以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他人少量财物的,是强拿硬要行为;如此等等。

4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流氓动机,并不意味着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因而不会导致客观归罪。故意内容应当根据构成要件的内容以及刑法关于故意的一般规定来确定。倘若以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根据,就不可能将流氓动机作为故意内容。所以,流氓动机是一种"主观的超过要素",不具有流氓动机时,依然可能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没有流氓动机,其主观故意就足以使其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

5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流氓动机,可能是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但如后所述,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抢劫等罪并不是对立关系,只要善于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就可以合理地解决定罪问题。

6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流氓动机,可能是来源于对客观事实的归纳。但是刑法学是规范学而不是事实学,什么样的因素是成立犯罪的要素,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来确定,而不能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来确定,也不能根据所谓“人之常情”来确定。何况,犯罪现象极为复杂,任何人都不能担保不会出现不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案件。

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关系,一直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法理论与司法机关一直希望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而要划出明确的界限,就必须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其中,是否出于流氓动机被认为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标准。

其实,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当过于强调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与区分标准,而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想象竞合,并根据想象竟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1、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重罪论处即可。一方面,不应为了强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主张故意伤害罪不得出于流氓动机,因为出于可以理解的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出于流氓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更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 当然,根据刑法的规定,并不是只限于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也包括根据刑法条文的关系、适用前提等确定成立犯罪的要素。

2、追逐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拦截行为可能同时触非法拘禁罪;辱骂他人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侮辱罪,对此均应从一重罪论。


 

寻衅滋事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