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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结十大亮点

(2015-05-20 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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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专家律师

武汉律师

情感

分类: 民事之家庭经济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结十大亮点



    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离婚案件每年也在逐年递增,“房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已然是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开始生效实施。对亲子鉴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离婚协议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有了更有利、更强劲的法律支持。

    亮点一: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属于法院一次判决离婚的情形。

    实践中,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通常是不会一次判决离婚的,通常要等到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才会判决离婚。但该司法解释三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经常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可直接判决离婚。

    亮点二:只生不养,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该规定更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针对一小部分父母只图一时开心,生下孩子后对其不管不问,从今以后,未成年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亮点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伪造夫妻债务或患重大疾病不给医治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先保全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之前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是不能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只要一方具有挥霍财产、伪造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患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的,都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是该法的一大亮点。

    亮点四: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并要求鉴定的,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鉴定的,则推定主张亲自关系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另一方则主张不存在,法院又不可能强行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故对案件事实很难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更有利于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亮点五:离婚时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不可主张分割养老金。但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缴付的养老保险费。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对养老保险金进行界定,但对养老保险金具体应如何分割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故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很难操作。顺应时代的号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养老保险金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及操作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亮点六: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时,事先达成的具有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不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即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能够顺利离婚而在签署协议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其实质为不公平的协议。同时,该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否则,该协议不生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亮点七: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为有效协议,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时比较常见和普遍的事,因我国夫妻财产为法定共有制,现在法律对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又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则该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亮点八: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则法院不会支持一方或双方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

    原来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对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没有规定。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双方都有过错时,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亮点九: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有的当事人因办理结婚登记时自己未亲自到场或存在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的的情形而主张婚姻无效的。但将仅仅在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而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宣告无效,这与婚姻法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相互违背的。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进而引发的金婚证效力问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亮点十:对房产归属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1、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权分割)

    2、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权属明确,但可补偿)

    3、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无权分割) (文/马君;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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