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是否可有可无--以危险驾驶案为例漫谈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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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辩护杂谈 |
经常听到有当事人说:某某公安、某某检察官、某某人说刑事案件请律师没用,还不如花钱打关系来的实在。每每听到这些论调,我总是一笑而过,也总会扪心自问: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真的可有可无?
案情简介:孙某某和几个朋友一个在饭店里吃饭喝酒,期间每人喝了不到一瓶的白酒,之后由朋友之妻驾车去ktv唱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又都喝了点啤酒。一帮人醉晕晕的从ktv出来,一个名为王某某的人要为孙某某找代驾,孙某某扬言自己可以开车回家,众朋友不肯。此时在路边等客户的代驾人员帮其找了一个代驾公司的代驾。朋友们担心孙某某耍酒疯,特意将其安排到车的后座。其他几个朋友叫了一辆出租车,半路中与孙某某乘坐的车辆相遇,并超越之(当时有朋友都看到当时系代驾人员驾驶这辆)。不久,几个回到家的朋友接到电话说孙某某驾车撞倒人行道的树,当时驾驶座上坐的系孙某某。
一个简单的危险驾驶的案件却出现了离奇的情节?为何代驾消失不见?为何一开始坐在后排座上的孙某某会坐在驾驶室中?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孙某某家属通过朋友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
通过沟通,我了解到案情的整个经过,确定当时系孙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人行道的树木,并导致树木折断。经现场呼吸究竟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被带至灵隐路解放军117
根据浙江省最新的关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我预判刑期会在2-3个月的拘役。因危险驾驶案在杭州属于特殊案件,从案发到结案,一律走绿色通道,7天内结案。我建议家属自己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家属毫不犹豫的选择聘请律师。
本人接受委托后,立即通知公安并当日就到看守所会见,但会见只得到一条有价值的线索,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严重醉酒失忆,已经完全记不清案发当晚的情况,只记得事故发生后自己拦车报警。
之后律师前往杭州市交警支队了解情况,得知案发现场的摄像头不能清晰的拍出案发时驾驶室的情况,并不愿意透露其他案情。律师通过孙某某的朋友得知当时确系请了代驾,并告诉我代驾公司的名称。本人致电代驾公司并表明身份,希望代驾公司能查明当晚的代驾人员是谁(期间告诉代驾公司我们不是为了追究代驾司机的责任,只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毕竟这牵涉到本案孙某某案的量刑)。代驾公司回复本人,因我们无法提供当时呼叫代驾公司的电话号码,查询不到任何结果(因当时给代驾公司打电话的是另一个代驾司机,而所有朋友都不知道打电话的代驾司机的号码)。
隔天,律师到检察院阅卷,取得了所有的案卷材料。打印好后,仔细分析,尽然发现公诉机关只认可孙某某主动投案,不认可其如实供述(因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看到刚好经过但未发现孙某某的巡逻车,主动拦车,并告知公安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在其还来不及报告此次事故系自己醉酒驾车所致的情况下,公安因闻到孙某某身上的酒气,直接对其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
律师大吃一惊,检察院只认可主动投案,并不认可自首。该情节是影响被告人量刑的关键情节,检察院却予以否认。律师仔细阅读案卷后,和该案的主办检察官积极沟通,但多次沟通后检察官并不认同律师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
此时,律师已经明确知道检察院这边的工作已经遇到了瓶颈,再多的沟通都是无效的,只能另想办法。律师在西湖区法院的网站上寻找相关的案例,希望能有与本案情节类似的案例能支持律师的观点。功夫不负苦心人,律师还真的在西湖区法院的官网上找到了相类似的案例。
马上就要开庭(该类型的案件是走绿色通道,7天就结案。)律师连夜准备辩护词并和法官作多次联系,不巧的是法官连续开庭,不能做有效的沟通。
开庭时,当事人家属基本上都来了(一个简单的危险驾驶的案件,旁听人员居然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的人还要多。)庭审中,律师问被告人,当时是如何归案的,是否和情况说明中描述的一致。被告人的回答让我非常意外,他说我只知道我出交通事故了,所以看到有警车,就拦车报警。法官发问:你当时有没有和公安说自己喝酒的情节?被告人回答说:没有。这个时候我开始感受到情况的不妙,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这个漏洞叶只能在法庭边路阶段做弥补。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和公诉人作了2轮的对抗辩护,法官也在仔细的聆听。第一轮,公诉人依然坚持他们的意见,不认可自首情节。律师针锋相对,提出事实和法律上的意见,坚持自首。第二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主动投案时没有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的事实,而是公安发现其身上有酒气,对其做了酒精测试。我做了答辩如下:1、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完全有时间逃逸,但其选择了主动拦车,说明当事人主观上将自己归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2、被告人当时是醉酒状态,报警即等于告知我喝酒了,我除了交通事故,因此是否是主动告诉公安机关自己酒后驾车或公安机关先发现酒气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表现。3、西湖法院在前几天的判例,与本案雷同也认定自首,故本案也应认定自首。
本案在开庭完后休庭,法官拿着我提供的西湖法院的判决书到楼上去查阅(一般此类案件是自己宣判)。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自首,并从轻判处。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辩护律师的最大作用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可以想象,如本案没有律师介入,法院一定会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作者:盈科杭州朱卫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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