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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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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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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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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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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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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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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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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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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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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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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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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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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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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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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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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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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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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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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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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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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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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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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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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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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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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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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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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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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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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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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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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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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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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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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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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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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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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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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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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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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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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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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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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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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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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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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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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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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一般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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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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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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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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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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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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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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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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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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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2006年《死刑案二审开庭规定(试行)》第7条;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限。2000年《审限规定》第9条。上述两条规定均与新修改刑诉法和解释的第320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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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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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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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审限规定》第9条第二款规定与之有冲突: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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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期限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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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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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办案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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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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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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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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