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限制
这里的“时间”是指证人作证到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中国传统上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旧训。实践中也的确发生过证人作证后,过了很多年又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对于这种作证后过了多年又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否仍按打击报复证人罪定打击报复证人罪罪量刑?
对此,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受时间限制。理由是: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并无时间规定,司法适用时对其他限制于法无据,因此主张证人作证,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再遭受打击报复,对行为人都应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制。理由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在于一般预防,而一般预防作用发挥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公民对立法及司法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具体到刑法第308条的规定,要使广大公民认识到依法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打击报复证人作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果对作证与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加限制,作证后经过很长时间遭受打击报复,一般公民很难把以前的作证和证人后来受打击之间建立起联系,从而当法院最后将行为人以打击报复证人罪予以处罚时,很难为一般社会成员所理解,从而使刑法第308条的预测、引导和教育功能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把证人作证和证人遭受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限定一个较短期限,当证人受打击时,其作证的事实,大家还记忆犹新,这样很容易建立起证人受打击报复是因为以前作过证,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人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社会成员对法院判决就会理解,从而很好地发挥打击报复证人罪立法和司法的宣喻功能,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效果。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因此,如果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
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三、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任何人,也包括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包括对证人进行殴打、伤害。如果致证人轻伤,应属情节严重,行为人既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较重量的罪处罚,因此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如果打击报复证人致证人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量伤罪论处。
三、法律适用
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刑法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条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情形。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是在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的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这种立法竞合现象,在打击报复证人的场合也时常出现。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刑法理论,现将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其他犯罪法条竞合的种类归纳如下:
1.
包容竞合
又称全部竞合,是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处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即存在包容竞合关系。由于法律规定侮辱、诽谤包括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之内,那么在竞合情况下,侮辱、诽谤就失去了独立成罪的意义,而被打击报复证人罪所吸收。
2.
交互竞合
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竞合。如中国刑法第3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当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证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证人时,就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这种两种罪名的交互竞合,不同于包容竞合,两罪之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有互相不能包容于对方的内容。因为打击报复证人不一定都采取伤害证人的手段,而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的法定刑,为报复证人而给证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死)的情形,显然不能包容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内。换言之,只有伤害程度同刑法第308条规定的法定刑相适应的故意伤害行为,才可以包容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之内。
四、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相关说明
1.
这是新刑法为加强证人保护而规定的新罪名。
2.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作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民主权利,进而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客观方面,表现对证人实施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3.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主体和客体的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一般公民,本罪是一般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等报复证人。
4.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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