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及其处罚(二)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15 15: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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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事辩护刑事普通犯罪武汉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2)行为内容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
存在争议的是,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证据?对此,应持肯定回答。
首先,使证据不能被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与使证据从物理上灭失的行为,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作为法律用语,“毁灭”原本就是使对象丧失或者减少应有的功能。这一解释并不是类推解释。至于有的法律文件将毁灭与隐匿相并列,则不能成为否认毁灭包括隐匿的理由。因为几乎任何用语都具有相对性,并非任何概念在任何场合都是完全同一的含义。其次,伪造具有多种含义。
在刑法条文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时,伪造当然不包括变造。但是,当刑法条文没有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时,完全可能将变造归入伪造。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也可以作广义理解。质言之,对变造证据的行为,即对真正的证据进行加工,从而改变证据的证明价值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因为在发生在诉讼活动之前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刑法也没有将这种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嫌疑。如果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的证据,则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帮助他人毁灭通奸证据的,不可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3)成立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名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4)经当事人间意,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伪造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的,是否阻却违法性?
例如,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举证责任在公诉一方,而公诉方也有义务收集被害人元罪、罪轻的证据。因此,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元罪证据,也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应当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2.
首先,“帮助”一词含有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意思。
虽然从司法实践上看,行为人一般具有使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目的,但这一目的并不是责任要素。其次,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毁灭、伪造的是有关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证据,进而认识到自己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再次,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场合,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证据的意思。即行为人在伪造证据时,必须具有将证据交付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使伪造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意思。最后,行为人对毁灭、伪造证据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成立本罪的教唆犯?例如,犯罪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是否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从理论上说,本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但是,由于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很难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使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与他人共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成立刑法第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