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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13 11:35:25)
标签:

戴涛律师

盗窃、侮辱尸体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侮辱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对尸体的虔敬感情。

 

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孕妇腹中的死亡胎儿,即使具有人的形体,也不是尸体;骨灰不是尸体。

 

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空难事故中,死者的尸体只有一部分,行为人窃取该部分尸体的,也成立本罪。

 

 盗窃尸体,是指无权处理尸体的人将尸体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劫尸体的行为当然符合盗窃尸体的犯罪构成。

 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行为,如损毁尸体,分割尸体奸污女尸,抠摸尸体阴部、使尸体裸露、将尸体扔至公共场所等。

 

根据刑法第 234 条之一第 款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 30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书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誉的,不成立本罪;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等行为,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处理权限的人依照风俗习惯处理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 302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侮辱尸体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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