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焰:股东会程序瑕疵的后果 &nbs
(2014-05-29 2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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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民事之公司股权纠纷 |
案情简介
原告:A
被告:F会计师事务所
F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为A、B、C、D、E 五人,其中A股东出资比例达5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一职。
2011年12月1日,在A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自行召开了股东会,并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1)同意A股东辞去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退出股东会;(2)同意增加新股东;(3)同意A股东将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于新股东G;(4)同意免去A股东的执行董事职务;(5)修改公司章程等。
2011年12月5日,A股东得知公司召开过股东会以及决议的相关事宜,但一直犹豫是否要起诉。2012年8月14日,A股东以股东会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撤销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做出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而A股东要求撤销该决议的起诉书中列明的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A股东并未在涉案决议做出后60日内提出撤销,其相应权利已经灭失,其相应诉请法院并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
律师说法:
股东会是股东对公司行使权利的最有效渠道,也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股东会股东可以选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管,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从而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为保证所有股东的利益,召开股东会必须严格执行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的内容都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股东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那么股东可以依据法律上授予的股东对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向法院诉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股东会召开程序的瑕疵,另一个是股东会对特别事项表决方式的瑕疵。首先,本案中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除A股东之外的另外四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了1/10,故而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但是公司召开股东会之前没有向A股东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公司法》赋予其的法定义务。其次,该公司股东会决议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案中A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50%,很明显在A股东未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修改该章程的决议不可能达到2/3以上表决权比例的股东的通过。综上所述,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都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原告A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在股东撤销权方面,法律上赋予了股东对违法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但是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里的60日在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限制,那么股东的撤销权将自动消灭。在民法上,一般的除斥期间是一年,但《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商事领域更加注重效率。因此为了稳定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也为了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对股东撤销权规定了60日的特殊除斥期间。
本案中,原告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自己权利被侵害的现实,但是一直都犹豫要不要起诉,结果耽误了重要的诉讼时机,即超过了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后才提起诉讼。撤销权在提起诉讼之日时已经消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做法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会议通知制度可以确保股东充分了解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议题和安排等事项,以便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做好准备,对于股东维护自身的利益有着重大的作用。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通知义务。若公司未依法履行此项通知义务,股东会召集程序出现瑕疵,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来获得救济。
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保障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运营有着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将其列为特别决议事项并要求了严格的表决权比例。若股东会形成的关于此类事项的决议的表决方式未达到法律的要求,股东亦有权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来获得救济。
但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为了避免由股东怠于行使撤销权所引发的交易秩序不稳定状态,《公司法》对股东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60日的除斥期间。一旦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或其他股东实施了有损于自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积极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否则可能因权利消灭而无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