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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5-27 12:59:18)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文化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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