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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5-07 10:45:29)
标签:

戴涛律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文化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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