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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辩护时应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4-29 20:28:49)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文化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辩护时应注意: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狗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关于“情节严重”,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予以减刑、假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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