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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辩护时应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4-28 21:09:10)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文化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 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新刑法除将1979年《刑法》私放罪犯罪的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外还将私放罪犯罪中的“罪犯”修改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一致。
 
 
私放在押人员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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