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6 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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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辩护刑事普通犯罪武汉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概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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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际上,后者可以包含前者。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或者逃匿,但只要支付了劳动报酬,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反之,只要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既不转移财产又不逃匿,也可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为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既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也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但不限于工资,劳动者应得的奖金、津贴、补贴也属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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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对其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宜作广义理解(如不应包括工会组织),而应解释为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其中的劳动监察部门。
责令应是正式方式,包括书面方式以及通过会议方式责令。劳动行政部门个别人的口头或者电话责令,不应当包括在内,否则会造成本罪认定的路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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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向劳动者支付了基本工资,因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奖金、津贴、补贴的支付方面产生纠纷,行为人不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的,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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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