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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与认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1 15:35:30)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本罪的构成

 

1.客观行为表现为主种类型: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亦即,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 ;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亦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销售。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较广,但不能扩大"有害"的范围。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

 

2.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成立本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由于规定本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故对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本罪。另一方面,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也完全可能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没有达到有毒、有害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毒、有害,但行为特征与本罪不相符合的,只能视行为的具体内容与结果,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但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后者是具体的危险犯。尽管如此,也不能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技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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