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注意:
1.
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JI倒挪用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成立犯罪。
2.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 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予追诉。
3.
本罪主体是掌管国家救灾等7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并不只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4.
本罪为结果犯。
5.
本罪是将特定款物擅自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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