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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05 11:16:02)
标签:

戴涛律师

盗窃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盗窃罪数额的认定

 

 盗窃罪数额的计算,涉及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买进价与卖出价,批发价与零售价、作案地价与销售地价、作案时价与处理时价等等。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根据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的数额,应按照下列方法予以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星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罪的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盗窃罪法律咨询: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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