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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4-02 17:19:36)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

文化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认定以下问题:

   一、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三、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四、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私分国有资产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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