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惩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01 1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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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武汉刑辩律师刑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校舍质量标准,有关人员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前者成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 138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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