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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6 16:41:28)
标签:

戴涛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罪

武汉刑辩律师

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

文化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因此,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1 月 10 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监督过失理论可以为这一解释结论提供理论根据。基于同样的理由,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作出某种限制。一方面,刑法并没有对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完全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对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3) 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4)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问题是,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论处?对此,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本书认为,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5)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换言之,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失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 (2) 本罪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

 

 交通肇事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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