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6 15: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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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武汉刑辩律师刑事犯罪文化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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