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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6 15:49:02)
标签:

戴涛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罪

武汉刑辩律师

刑事犯罪

文化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丢失枪支不报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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