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辩护要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3 13: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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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辩护要点 |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
一、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二、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同下一罪名的主要区别一是故意、一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