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辩护要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3 13:53:52)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辩护要点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二、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同下一罪名的主要区别一是故意、一是过失。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