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是指商业性广告。作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即对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摞等情况,或者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交易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二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语意含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的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解。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对此,应从作虚假广告的手段、动机、散布范围、次数、持续时间、不良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
(2)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20 万元以上的;
(3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创造成人身伤残的 ;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虚假广告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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