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本犯(假商注册商标的犯罪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关于情节特别严蠢的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 2004 年 12 月 8 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只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专利权,而且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换言之,本罪不只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而且是对超个人法益的犯罪。因此,只要行为在侵犯专利权的同时侵犯了市场竞争秩序,并且符合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用语范围之内的行为,就是本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所以,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
(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成立假冒专利罪还需要情节严重,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
(1)非法经营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
(3)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专利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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