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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的辩护要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16:33:18)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逃汇罪

辩护逃汇罪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有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发生;
  3、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法。
三、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法。
相关规定: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根据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目收入的外汇;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务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违反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就展这种行为的逃汇。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的行为。
    以上可见,逃汇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汇套汇行为都构成犯罪。
 
    逃汇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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