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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信用票证罪的立案与量刑?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3-16 10:42:46)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立案与量刑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立案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量刑
    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信用票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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