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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16 10:29:03)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认定骗取贷款、票据承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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