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是为了保护货币制度。国外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真实性的公共信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还包括货币发行权。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首先是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随着商品交换、经济交易的发展,货币的公共信用日益增强,刑法通过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以保障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伪造货币的行为使人们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问题是,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但侵犯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是,行为人伪造了国家不得不承认有效的、可以流通的货币的,是否成立本罪?
例如,甲伪造了大量硬币(纪念币)并置入流通,但国家不能分辨真伪,不得不承认其所伪造的硬币也有效时,对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伪造货币罪?有的学者认为,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但侵害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即对货币发行量进行调节的金融政策权限) ,因而构成伪造货币罪。笔者也主张对甲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论处,但是,甲的行为导致国民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疑问,依然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另一方面,保护货币发行权也是为了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故仅将货币的公共信用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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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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