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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3-15 17:32:33)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区别挪用公款罪与合法借贷行为。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是不存在所谓合法借贷的,即使行为人办理了借贷手续,其实质也是非法借贷。只有出于正当需要,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借贷手续的,才是合法借贷。其次要区别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行为,主要依据挪用公款的数额以及挪用用途和时间进行认定。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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