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如何认定贪污犯罪?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3-15 16:37:04)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贪污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在认定本罪时应该注意,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所以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首先要把原因不明的短款区别开。原因不明的短款,是指账面应存金额与实际支出之后的节余金额数目不一致,资金去向不清,没有合法凭据。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业务部精通,工作有疏忽造成的,行为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所以不应定为贪污行为。其次要区别贪污行为和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求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个人贪污数额虽未到达5000元,但情节较重。如果多次贪污没有处理的,按累计数额处理。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