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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与量刑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15 12:20:51)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立案与量刑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量刑

       依照刑法第 169 条之一第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上述第二种类型犯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169 条之一第 款的规定处罚。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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