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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固有资产罪的辩护要点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15 11:56:46)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

辩护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在辩护本罪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1、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固有资产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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