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进行辩护? 武汉刑事辩
(2014-02-22 22:31:42)
标签:
戴涛律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无罪辩护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备以下特点,辩护时应予注意:
1、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笔者接触的相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例,辩护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其次是行贿的对象不同;最后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