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如何辩护?如何判刑? 武汉
(2014-02-11 23:57:52)
标签:
戴涛律师无罪辩护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 |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
1、刑法第162条。
2、《会计法》第44条、45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略
笔者就曾经办理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名的案例,作以下说明: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依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而增加的罪名。纳入刑法第162条,作为162条之一。
2、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销毁证据和线索。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要达到“情节严重’寸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