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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如何辩护?如何判刑?    武汉

(2014-02-11 23:57:52)
标签:

戴涛律师

无罪辩护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量刑标准
    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162条。

2、《会计法》第44条、45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辩护词



    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相关案例说明

笔者就曾经办理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名的案例,作以下说明: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依199912月《刑法修正案》而增加的罪名。纳入刑法第162条,作为162条之一。

2、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销毁证据和线索。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要达到“情节严重’寸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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