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量刑、辩护和判决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2-10 15:48:31)
标签: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量刑 |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量刑标准
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最高人民法院2010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辩护词
略
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相关案例
略
六、抽逃出资与职务侵占等罪的关系
如何处理抽逃出资与职务侵占等罪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出资人出资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抽逃出资意味着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资金。对此存在许多思路: (1)抽逃出资经过了其他股东同意的,成立本罪,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2)
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相关咨询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