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枪杀6人者之妻:知情不举不一定构成包庇罪!
(2014-02-07 16: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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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知情不举戴涛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包庇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传统罪名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刚刚发生的除夕枪杀6人案,震惊全国。犯罪嫌疑人邵宗其已被抓获归案。其妻此前因涉嫌包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涉嫌原因是:撞见了邵宗其在二楼擦拭枪上的雨水,没有对外声张,也没有报警。后据警方侦查确认,涉案枪支系邵宗其去年底从国外非法购买,其妻曾看到过该枪,并听邵宗其说过要杀人报复。
笔者认为,邵妻构成包庇罪有待商榷。至少,从目前公众所能获得的信息,邵妻的行为,应当属于“知情不举”。根据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包庇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看,这三种行为都属于作为。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有作证义务,但未尽义务并不足以让公民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因此,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知情不举规定在包庇犯罪之中。更何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亲亲相隐”制度也有所引入:“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举也是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理解。基于此,我们不妨从主客观要件上,对该“包庇案”进行简短分析。
一方面,邵妻有没有包庇邵宗其的犯罪故意?该案自案发起,在向侦查机关提供证言的全过程中,邵妻有没有作假证明包庇邵宗其的故意?如果是担心隐私被公之于众,或是邵宗其的杀人行为使邵妻形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因此而有意回避、有所隐瞒,则其主观意图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包庇罪的特征。同时,邵妻是在邵宗其归案前被涉嫌刑拘的,如果是因邵宗其始终未被抓获而恐惧自保,在公安机关排查时不敢举报,这种心理与包庇罪的故意也有所区别。
另一方面,邵妻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包庇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此为窝藏;“作假证明包庇的”,此属包庇。因此,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作假证明包庇,客观上所导致的后果是扰乱了司法机关的视线,给司法机关的上述活动造成了障碍。本案中,邵妻虽然知道邵宗其非法持枪,可能有杀人的故意。但她有没有主动帮助邵宗其隐匿,脱逃或故意作假证明包庇?有没有扰乱司法机关的视线?如果只是消极的不敢揭发,或基于夫妻关系不愿揭发,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对知情人有作证义务的要求?其行为方式是否符合《刑法》对包庇犯罪客观方面必须以积极作为构成的规定?这些客观行为尚需司法机关调查确认。至少此案尚处侦查阶段,起诉和审判尚未进行,邵妻对司法机关的态度尚未完全表现,认定其包庇为时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