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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王老吉加多宝广告语纠纷案一审宣判

(2014-02-03 23: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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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民事之合同经济纠纷

备受社会关注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语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今天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赔偿广州医药集团(下称“广药集团”)人民币10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指定的报纸、网站公开赔礼道歉。 广药集团诉称,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极力推广“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两句虚假宣传广告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称此举是将红罐加多宝与原来的红罐王老吉之间画等号,向消费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王老吉这个名字被弃用了。广州南沙一商店经营者彭某娟由于有相关涉案行为也成为被告。 加多宝公司答辩称,其广告不存在任何误导成分。“红罐”、“红罐凉茶”是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即加多宝产品,不存在任何误导。关于“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加多宝公司从没做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加多宝公司2012年3月“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换装声明”和同年5月“声明”的表述,加多宝公司或加多宝集团明确清楚地知道其之前出品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双面王老吉凉茶的名称是(红罐)“王老吉”,而不是“红罐”,“加多宝”凉茶是其2012年5月后新推出的产品。然而,为了在与广药集团同期推出的罐装凉茶饮料竞争中占据更大优势,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语,期望引导消费者将购买(红罐)王老吉凉茶的消费习惯转为购买(红罐)加多宝凉茶,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同业竞争者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彭某娟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上述虚假广告,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广药集团对两被告的指控意见成立。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此外,法院还判决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网首页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盈科律师观点: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语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并判决加多宝公司给予广药集团相应的赔偿及公开声明赔礼道歉。

我们知道,加多宝与王老吉“红绿之争”由来已久。从早期大家耳熟能详的广告语“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到“正宗凉茶,加多宝出品”再到后来的加多宝对中国好声音的独家冠名,加多宝迅速实现了品牌的完美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争议的背后其实在于商标的价值。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加多宝”和“王老吉”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商标,分属不同的商标权人,且两个商标是同时存在的,“加多宝”在广告中声称“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其实是对“王老吉”商标的另一种侵权,也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转载]王老吉加多宝广告语纠纷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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