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4〕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16 15: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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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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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
(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第八条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子基金应在重庆市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重庆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80%;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八)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公司选择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在重庆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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