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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应按业务风险特质进行监管

(2016-08-01 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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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国已初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接下来如何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之中,成为摆在监管面前的难题。

  7月31日,在第六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三届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中国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建议,金融机构不能按照名称来监管,因为变化太快,一定要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质来进行监管。

  范文仲举例称,不管是银行、信托、保险还是P2P、众筹,只要进行社会化的资金归集,就一定要牌照监管;不管是做显性的还是隐性的收益承诺,就一定要有承担损失的吸收能力,资本拨备要求要跟上;只要这些业务具有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的特点,就一定要有流动性的规则相适应。

  此外,在他看来,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要扮演了重要的金融市场 功能和中介功能,最好还要有恢复与处置计划,在成立之初就要考虑到,将来倒闭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范文仲提到,新的互联网时代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一家不遵守规则的小公司,发展可能会很快;相反,一家遵守规则的好公司,发展可能会慢。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准入标准,否则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以P2P为例,目前不论是监管层,还是平台,都倾向于将P2P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但在范文仲看来,这些资金撮合平台自己制定贷款利率,进行金融的风险定价,而风险定价正是金融的本质职能,因此必须要有专业化、合适的准入标准,而不能将之视为一个简单的中介。

  业内人士建议,可以按照系统重要性的纬度来进行监管,对于一些结构简单的小机构新业务,监管可稍微宽松一些,让这些业务能够发展起来;一旦规模上升、客户增多,复杂度变高,监管的标准和强度一定要大幅上升,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这样才能达到鼓励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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