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I—2
评定母材厚度有效范围
单位:mm
工艺试件母材厚度
t
|
评定母材厚度有效范围
|
下限值
|
上限值
|
1.5≤t<8
t≥8
|
1.5
0.75t
|
2t,且不大于12
1.5t
|
表I—3评定的熔敷金属厚度有效范围
单位:mm
工艺试件的熔敷金属厚度
tw
|
评定的熔敷金属厚度有效范围
|
上限值
|
1.5≤tw<8
tw≥8
|
2tw,且不大于12
1.5tw
|
(3)采用气焊时,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工艺试件厚度。
(4)采用手工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短路过渡除外)的多道焊时,若评定的母材厚度(或熔敷金属厚度)有效范围上限超过200mm
,则此上限为1.3t(或1.3tw)。
(5)对于单道焊或多道焊,若任一焊道的厚度大于13mm,则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1.1t。
(6)对于短路过渡的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1.1t。
(7)若工艺试件采用组合焊接方法或组合焊接工艺焊接,则此工艺试件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的上限,不能将每种焊接方法或焊接工艺的熔敷金属有效范围上限相加来确定。
(8)相同厚度的工艺试件所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对于不同厚度母材的焊缝也有效。但只有当焊缝两侧的母材厚度均不超过该有效范围时才有效。
(9)除气焊外,若工艺试件经过超过临界温度的焊后热处理,则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1.1t。
(10)角焊缝工艺试件所评定的母材厚度和熔敷金属厚度的有效范围分别与表I-2和表I-3相同,试件厚度按下列要求计算:
甲、板一板角焊缝试件为图I-4中腹板的厚度;
乙、管板角焊缝试件为管壁厚度。
4.焊条
焊条按焊条牌号分类。牌号中除第3位数字外,相同者为一类。不同类别间不能互相代替。
5.焊丝
焊丝按牌号分类。每个牌号各为一类,并按形状如丝、带、折叠等分类。牌号中不带“高”、“特”的焊丝经焊接工艺评定后,除硫、磷外,化学成分相同的“高”、“特”焊丝可以免做评定。
6.焊剂按牌号分类,每个牌号各为一类,互相不能代替。使用混合焊剂时,按混合比例分类。
7.保护气体
保护气体按气体成分分类。若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混合时,按气体的组合成分和比例分类。背面保护气体分为加或不加。
8.衬垫
衬垫分为使用或不使用。若使用,按材料的钢号(见表I-1)分类。
9.预热
预热分为实行或不实行。若实行预热,按预热温度下限分类。
评定的预热温度有效范围是比所评定的预热温度降低不超过50℃。
10.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分为实行或不实行。若实行焊后热处理,按正火、正火+回火、消除应力热处理等热处理的种类分类。消除应力热处理又按热处理温度下限及单位厚度的保温时间的组合分类。
第11条
对接焊缝工艺试件的评定项目为外观检查、无损探伤检查、力学性能和金相检验。力学性能的试验项目和试样数量见表I-4。当产品焊缝要求金相检验时,工艺试件应切取一个金相试样进行金相检验。
第12条
拉力试样和弯曲试样的尺寸见附录Ⅱ。冲击试样的尺寸应符合GB/T229《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中V形缺口的规定。
表I—4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和试样数量
工艺试件的厚度
t(mm)
|
试样项目和试样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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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力
|
面弯
|
背弯
|
侧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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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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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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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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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t<10
10≤t<20
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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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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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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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
|
2
2
/
|
/
注③
4
|
/
注⑥
注⑥
|
注:①管子外径小于或等于76mm时,可用一整根工艺试件作拉力试样,代替剖管的两个拉力试样。
②当锅筒(锅壳)纵缝的母材厚度大于20mm大于或等于70mm时,取一个全焊缝金属的拉力试样;当母材厚度大于70mm时,取两个拉力试样。
③可以用四个横向侧弯试样代替两个面弯和两个背弯试样。
④对于异种钢接头,可以用纵向面弯和背弯试样代替横向面弯和背弯试样。
⑤当评定组合的焊接方法或焊接工艺的焊缝时,弯曲试样的拉伸面应包括每一种焊接方法和每一种焊接工艺的熔敷金属。
⑥当产品焊缝要求冲击韧性试验时,工艺试件的焊缝和热影响区应分别切取三个试样进行冲击韧性试验。试样上的刻槽应开在
焊接接头的侧面上。如果是异种钢接头,工艺试件的焊缝和每侧的热影响区各切取三个试样进行冲击韧性试验。
第13条
对接焊缝板状工艺试件的试样切取部位见图I-2。对接焊缝管状工艺试件的试样切取部位见图I-3。
图I—2
对接焊缝板状试件切取试样部位图
图I—3
对接焊缝管状试件切取试验部位
第14条
对接焊缝工艺试件各评定项目的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应与产品焊缝相同,且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每个拉力试祥和弯曲试样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不取算术平均值。
第15条
对于要求全焊透的角接接头,若采用组合焊缝试件加对接焊缝试件(后者的坡口型式和尺寸不限定)进行评定时,焊接工艺评定的检验项目包括力学性能(可用对接焊缝工艺试件进行试验,也可用与角焊缝重要因素相同的对接焊缝的工艺评定代替)和角焊缝工艺试件的外观检查及断面检查,板一板试件取5个断面,见图I-4;管板试件取4个断面,见图I-5。若采用与焊件接头的坡口型式和尺寸相同的对接焊缝试件进行评定时,焊接工艺评定的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无损探伤检查和力学性能试验。
图I—4
板一板试件切取宏观试样示意图
图I—5
管板试件切取宏观试样示意图
第16条
角焊缝工艺试件外观检查的检验方法与合格标准应与产品焊缝相同,且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五章中的有关规定。每个断面检查试样上焊缝根部不允许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第17条
异种钢工艺试件的评定结果应满足产品设计的要求。
第18条
必要时对工艺试件进行熔敷金属的化学成分分析,对焊接接头的硬度分布进行测定。
第19条
产品焊缝的重要因素若与评定过的工艺试件重要因素类别不同(类别按第10条规定),或者产品焊缝的重要因素变化超出第10条规定的有效范围时,必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20条
对于要求做冲击韧性试验的产品焊缝,若有下列情况之咐,仍必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若采用碱性焊条的工艺试件已评定合格而改用酸性焊条;
2.从已评定的焊接位置改变为向上立焊位置;
3.最高层间温度高出已评定的层间温度50℃以上;
4.改变电流的种类或极性;
5.焊接的线能量超出已评定的范围;
6.若采用摆动焊接,改变摆动幅度、频率和两端停留的时间;
7.每面多道焊改为每面单道焊;
8.单丝焊改为多丝焊或多丝焊改为单丝焊。
要求做冲击韧性试验的产品焊缝,如果与评定过的某个焊接工艺评定在重要因素方面相同,并且没有发生上述情况,可以在后者焊接工艺评定基础上,加焊一个工艺试件,只做冲击韧气试验补充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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