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
(2017-02-14 14:25:54)
【投保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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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方式:期交
交费期间:5年、10年
【1 被保险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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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8
周岁7.1 至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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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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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
年。
2.2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7.2
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7.3 且持续至观察期7.4
结束,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05%与现金价值7.5
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上述保险金中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7.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7;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11 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2;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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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被保险人年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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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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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期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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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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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额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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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保费 |
1,330 元 |
享有的保障:
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额的30%
身故保险金:保费的105%与现价较大者
健康维护保障金:保费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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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亚保险经纪人:胡家君
手机:13698380713 (已绑微信)
QQ:289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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