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7-01-05 16:08:34)
泰康乐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1.【投保规则】 |
一、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30天)至70周岁,且交费期满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二、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三、
保险期间:至 105周岁;
四、
保险费:每份 1000 元,最低 10 份,并以整数递增;
五、
风险保额:不计入被保险人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六、 职业类别: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为 1 至 6 类,5、6
类职业投保无职业加费,拒保职业不受理;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开始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58周岁,则:
(1)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58周岁,则:
(1)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6)的较大者;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7);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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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胡家君
手机:13698380713(已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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