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游婚纱照五十瑶族
(2024-11-13 07: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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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沙洲村瑶族 |
2 奇特的社会组织
在宋、元、明、清时代,广西西部和云南的瑶族地区都曾受土司制度的统治。民国政府统治时期,设立相当于县、区一级的“化瑶局”、“安化局”和“设治局”。后来又改设区、乡、村。在一些瑶族聚居区还残留若干带有原始特点的社会组织形式。以三、五户血缘关系很近的巴引,每个村有多个巴引。每个巴引有共同山林供大家狩猎、捕鱼和耕种。成员之间关系密切,在生产、生活方面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尤其是在处理丧事和本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械斗时,“巴引”各户成员定会鼎力相助,绝不袖手旁观。同姓一个锅吃过饭的油锅,每个油锅都是单一的整体。都有自己的疆界领域,姓氏大的可以分为多个“油锅”。“油锅”与“油锅”相互平等,没有特权。每个“油锅”都有一个男性长者为头人,有集体的田和地。瑶族固有的一种带有原始民主性质的社会组织瑶老。一个村寨都有一个瑶老,瑶老一般由神判决定,而非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负责选项择农时,调解各家族、各家庭纠纷,主持全村性的宗教祭祀活动和组织领导村人共同抵御外敌入侵,平时参加劳动,无偿为公众办事,不享有特权。将大家共同议定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的原则刻在石牌上,负责执行石牌的原则的石牌。石牌头人既非宗教领袖,亦非生产头人,而是在保护生产、调解纠纷、防止偷盗、制止坏人骚扰和防御土匪等方面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