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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9-12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1.增值税留抵税额抵缴以前月份增值税欠税,是否需要相应减少以前月份附加计税依据并更正申报表?
2.跨税种抵缴欠税,如汇算清缴多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增值税欠税,是否需要减少附加计税依据?
3.增值税减免,如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每人每年按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教、地、企业所得税。扣减增值税后是否也需减少附加计税依据?
谢谢!
答:请参考: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兹有我单位,在2020年9月所属期因资金困难,当期需要交纳增值税80万元,因我单位资金困难,形成欠税。但城建税及附加正常申报和缴纳,计96000元。2020年10月所属期增值税0申报。2020年11月份,因进项税额较大,形成期末留抵100万元。故我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了期末留抵抵欠80万元。
现在需要咨询的是,我单位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是不是应该更正当期(2020年9月),在计税依据里面填写0,形成多缴,办理退税?退税金额为96000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都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请回复的时候,明确一点,具体一点,让人能看明白。不要直接复制粘贴下面这句话: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在2021年1月所属期因进项发票没有进来,正常申报后,当期需要交纳增值税39.8万元,城建税及附加3.98万,因我单位资金困难,形成欠税。进项发票于2021年2月初收到,便产生进项税额44.5万,2021年2月销项税额为6.2万,抵扣后2021年3月2日正常申报了有留抵税额38.3万。故我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办理了期末留抵抵减2021年1月欠税39.8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5万,其城建税及附加仍处于欠税状态,
现在需要咨询的是,我单位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是不是应该更正当期(2021年1月),计税依据应按照1.5万计算并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都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我单位2021年1月虽然申报的计税数据是按照抵减前的增值税,但并没有实际缴纳,截止2021年3月2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5万。
请回复的时候,明确一点,具体一点,让人能看明白。请不要复制粘贴之前对别单位的回复答案,我想明白我应该和大厅工作人员怎么说,大厅工作人员应怎么帮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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