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操作全解+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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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操作全解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满足以下5点: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实操提示:连续六个月或两个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的“期末留抵税额”,均比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大,并且最近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比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大50万以上。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实操提示:每年5月左右,税局会公布纳税人最新信用等级(根据上年纳税情况,从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缴税、按要求备案等方面进行评价得出)。2019年新成立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M,故2020年无法享受该退税政策。2018年新成立的企业,2019年至2020年公布新的信用等级之前,都是M级,也无法享受,但应关注税局公布的新信用等级。如果对税局公布的信用等级有疑问,可与主管机关联系,申请重新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实操提示:上面第2、3、4条其实都是强调不能违反税法规定,财务人员必须要有敬畏心,同时给企业领导者传达这种观念。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实操提示:上面的“未享受”是指“未申请并享受”。例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实操提示:上面阴影部分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5、7行;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行。
因为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之间的合计数,故这个计算数据比较多,比如2020年5月申报期内申请退税,需要有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共13个月的上述进项税相关数据。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实操提示:如果企业已满足条件,应尽快完成当月纳税申报工作,然后申请退税,因为增量留抵退税必须在征期内发起申请。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实操提示:也就是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实操提示: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处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2行输入收到的留抵退税金额。
例如某企业在2020年1月申请了留抵退税,那么再次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时的“连续6个月”只能是2020年1月之后的“连续6个月”。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实操提示: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