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结转以及转回的税会差异处理
一、在会计上,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同时,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2019年度,某家电销售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5万元,当年销售一批陈旧家电不含增值税收入100万元,该批家电成本130万元,结转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4万元。该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销售陈旧家电的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处理如下: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25万元
贷:存货跌价准备
25万元
2、销售家电及成本结转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借:主营业成本 13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3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4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4万元
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上,该公司进行2019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1万元,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2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应填列25万元。
2.存货成本结转税会差异填报:首先在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三、存货损失”的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26万元,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100万元,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130万元,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30万元,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4万元。据附表A105090自动填列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行“(三)资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26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
3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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