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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与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税务分析

(2020-05-20 10:50:55)
分类: 涉外税收

Rock Rock财税 2019-08-21


一、概念分析

常设机构是签订税收协定条件下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认定我会在以后文章中专门做介绍)。机构场所是国内法的概念;常设机构是国际法概念。
  • 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涉外税收法规中频繁出现。总体来将,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 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是企业所得税法国内法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二、税务分析
  • 企业所得税

税收协定下,构成常设机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构成机构场所的其取得的归属于机构场所的所得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

无税收协定下,构成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一般所得合并征税(指定扣缴项目)与非居民企业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境外一般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的税率。这种计征方法,实际就是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征税。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2.特定所得单独征税 (源泉扣缴项目)。与非居民企业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或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按特定所得项目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但如果税收协定或安排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执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增值税

    无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增值税按照服务发生地点缴税。实务中,增值税以境内支付人代扣代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如下几种情况:(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华提供劳务已构成常设机构且常设机构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常总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同时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全部由外国企业总部直接支付的,无论该外籍人员来华时间是否超过90(或183)天,其在华工作期间境内外支付的所有收入都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来华不超过90(或183天)情况下,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任职、受雇于境内企业

2、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发放或负担。

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了,税务局可就归属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质上认同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在华构成了一个企业性的存在。虽然外籍人员是受雇于境外总公司的,但境外总公司是通过派员来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这些人员和常设机构的构成密不可分,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外籍人员也视同任职、受雇与常设机构这个企业性存在。工资薪金的负担,虽然这些工资薪金是由境外总公司直接发放而不是常设机构发放的,但我们知道,在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明文规定,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他任何地方。常设机构通过人员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利润,应归属于常设机构,而该人员由于从事上述劳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也自然应列为常设机构的营业支出,由其负担,而不论是谁支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遵循商业会计原则。国税发[1994]148文中规定:“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国税发[1995]155号文中规定:“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税收协定的又进行了具体解释,涉及税收协定的,是指上述机构已构成常设机构,且在据实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按经费支付额核定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该常设机构已负担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综上两点,我们就能理解了为什么在外国企业派员来华提供劳务已构成常设机构时,无论外籍人员来华时间是否超过90(或183)天,其在华工作期间境内外支付的所有收入都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实务建议

境内公司对外非贸付汇时,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存在税收协定且构成常设机构,按照第二部分进行税务处理;2.存在税收协定且不构成常设机构,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可申请免税;3.不存在税收协定但构成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不存在税收协定且不构成机构场所,按特定所得项目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但如果税收协定或安排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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