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资弥补亏损的财税处理!
(2020-02-26 15:46:46)请教版主:关于公司减资的财税事项处理若干问题,
1),公司正常盈利,资本过剩,这时减资等于说是股东撤回多余资本,这是股东应该缴纳20%股息个税,这个处理正确吧?
2)公司亏损,决定减资以弥补亏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我总觉得这话说的好像是废话,如果减资不足以弥补亏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弥补额超出亏损数,仅就超额弥补数为基数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教版主,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拜谢!!!
作者:
减资,不管被投资企业亏损还是盈利。
投资人是个人的,以收到的钱减去投资成本为所得,按财产转让计算所得。
投资人是企业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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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补亏,企业收到股东的钱如果作为收入处理,肯定要调增所得呀。
如果是个人股东,同上面。
如果是企业股东,先同上面,然后再按捐赠处理。
整个过程注意各种计税基础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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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作者:
标题:
公司通过减资方式调整财务状况时,会计处理上是
通过百度中知道,减资弥补亏损时国际惯例,且没有违反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但减资弥补亏损时,能将未分配利润弥补成正数吗?
如:企业实收资本1000,未分配利润-200,能否减资300,让未分配利润变成100?还是此种减资弥补亏损的方法下,弥补亏损的金额只能以未分配利润弥补到0为限?
作者:
既然是“弥补亏损”,那么就应当以把个别报表层面的未分配利润弥补到正数为限。超过该限度的减资金额按照常规减资处理,应确认为对股东的负债,并一般应在验资之前支付完毕。
作者:
标题:
谢谢陈版!
作者:
标题:
什么是巨亏企业?怎么判断?通过减资来弥补累计亏损是非常规业务,我想资减后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
标题:
应当以把个别报表层面的未分配利润弥补到0为限
作者:
标题:
巨亏企业就是多年来的亏损形成了巨额的未分配利润负数,通过减资来弥补累计亏损确实是非常规业务,但是,公司法只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做了禁止,并未禁止通过减资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来弥补亏损的方法,而且这种方法也有先例可循。
会计准则上也未对该种方法做出禁止,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明确写有“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
因此,采用通过减资来弥补累计亏损的方式应该可行,当然,弥补后注册资本应该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如:最低限额等。
作者:
标题:
从感觉上应该如此,但有没有相关的理论或文件支撑?
作者:
标题:
减资和亏损弥补都是法人行为,应当以公司法人的个别报表为基础确定需弥补的累计亏损额以及减资的相关影响。所以“以把个别报表层面的未分配利润弥补到0为限”的提法应当是比较符合法律原理的。
作者:
不好意思,请教一下,会计上弥补了亏损,所得税上也算弥补了吗?
作者:
我理解以减资的形式弥补亏损,其经济实质就是投资者(股东)确认初始出资形成的投资损失的行为,故而只能以未分配利润为0为限,不可能减资后反还出现了正的未分配利润。
作者:
标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减资弥补亏损事项可以理解为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标题:
谢谢!
作者:
谢过!
作者:
请问如果用减资的方式弥补累计亏损,在税务上累计亏损还可以弥补吗
作者:
回复
补亏都扒层皮?TCV5
作者:
chenyiwei 发表于 2011-6-3 17:13
既然是“弥补亏损”,那么就应当以把个别报表层面的未分配利润弥补到正数为限。超过该限度的减资金额按照常 ...
陈版主,如果子公司减资补亏,作为母公司成本法下要做什么账务处理吗?
作者:
jemich 发表于 2015-4-27 13:31
陈版主,如果子公司减资补亏,作为母公司成本法下要做什么账务处理吗?
恩,可是这样我的长投和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就不一致了,感觉怪怪的?
作者:
应该不行了吧,股东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还是绕不过资本公积不允许弥补亏损这个。
作者:
chenyiwei 发表于 2011-6-5 21:18
减资和亏损弥补都是法人行为,应当以公司法人的个别报表为基础确定需弥补的累计亏损额以及减资的相关影响。 ...
陈版,对于目前用实收资本弥补亏损:(1)有没有最新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还是实务中依然可以操作,只不过存在争议而已;(2)关于实收资本弥补亏损,视同减资和捐赠,但是捐赠的金额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是:1.视同权益性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但是法律规定资本公积不能予以弥补亏损,这样就达不到补亏的目的;但是,实务中对于股东的捐赠一般都会被认为是权益性交易;2.贷方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实现补亏的目的,但是这个未分配利润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绕过了利润表,不符合一般的会计处理程序,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里应该列在哪里?目前准则允许这种例外情况的发生吗?3.计入营业外收入,通过利润表过渡间接达到了弥补亏损的要求,同时也要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以前年度亏损不足以弥补(存在5年的税务亏损弥补期限问题)则当期存在纳税义务,请问陈版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式,哪种是正确的?谢谢
作者:
fangdaojun 发表于 2016-11-30 16:42
陈版,对于目前用实收资本弥补亏损:(1)有没有最新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还是实务中依然可以操作,只不 ...
陈版,如按您的意见,那通过实收资本减少就达不到弥补亏损的目的?但实务中依然有单位这样做,是不是存在一定法律合规的风险?这种处理是不是不太规范?@chenyiwei
作者:
陈版主,减资弥补亏损的事情目前看到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合理一些?
为何要通过先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再减资弥补亏损呢?
其实从原理上来看,也需要这么操作。
减资相当于公司零元回购股本,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按股本和回购价格先冲减资本公积,再冲减盈余公积,不够冲减的情况下再冲减未分配利润。
所以,如果在公司有资本公积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减资,先冲减的是资本公积,最后才会轮到未分配利润。
但由于是零元回购,公司不需要付给原股东对价,因此相当于在回购股份的过程中,公司有一个正的收益,这个冲减就变成了对未分利润的弥补。(正常情况下,如果未分利润为负,其盈余公积为零)
但减资弥补亏损在母公司单体报表上确认不用财务处理么?我理解应该贷记长投(减资金额),因为弥补亏损而没有收到货币资金所以借记不是银行存款,只能是投资收益?不太理解,还请陈版主赐教,谢谢
作者:
himinefriend 发表于 2017-5-19 12:17
陈版主,减资弥补亏损的事情目前看到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合理一些?
为何要通过先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再 ...
陈老师,如果换种思路考虑: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制改制变更成股份公司,股改前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股改后是否可以同样达到减资弥补亏损的目的呢?
作者:
himinefriend 发表于 2017-5-19 12:17
陈版主,减资弥补亏损的事情目前看到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合理一些?
为何要通过先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再 ...
陈老师,如果换种思路考虑: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制改制变更成股份公司,股改前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股改后是否可以同样达到减资弥补亏损的目的呢?
作者:
xdinah 发表于 2017-6-8 11:22
陈老师,如果换种思路考虑: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制改制变更成股份公司,股改前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股改后是否 ...
净资产折股后也不会产生正的留存收益,股份公司的初始时点会有资本公积,股本,但不会有留存收益遗留(无论正负)。股改相当于股东以净资产重新出资设立公司
作者:
chuyazhou 发表于 2017-6-8 13:33
净资产折股后也不会产生正的留存收益,股份公司的初始时点会有资本公积,股本,但不会有留存收益遗留(无 ...
如果股改前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净资产折股就相当于是缩股了
作者:舟行税海
一、与减资弥补亏损有关的两个咨询回复
在分析减资弥补亏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之前,我们先看看总局和重庆市国税局的两个咨询回复:
1、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
回复意见: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01月09日网上回复:
问: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2.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
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我的个人直觉
个人感觉重庆市国税局的回复是正确的,而总局的回复,由于提问人问得有问题,所以总局的答复也有问题。举个我曾参与的案例(数据简化处理),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10亿元,负债20亿元,累计亏损15亿元,即净资产为-10亿元,濒临破产,后来公司进行重组,股东会决议缩股,原股东的5亿元股份按20:1缩为2500万股。开始我不明白缩股是什么意思,咨询律师,其实就是减资弥补亏损,只是这种减资股东不会取得任何资金。事实上,公司净资产为负数,相当于股东投入资本已经全部损失,不可能分回任何资金,而且根据《公司法》,减资必须公告并经过债权人同意,因此,法理上,股东也不可能在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收回投资,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减资的概念及分类
要弄明白减资弥补亏损的财务及税务处理,首先要弄清楚减资弥补亏损的实质。参考法律界学术资料及中外司法实践,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名义上减资两类,减资弥补亏损属于名义上减资这一类,具体如下:
1、减资的概念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2、减资的分类
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1)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2)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减资弥补亏损属于这一类。
三、减资弥补亏损的法律规定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因此,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就采取过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
4、减资程序及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四、减资的会计处理
1、减资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在弄清楚减资弥补亏损是怎么回事后,账务处理就比较简单了: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实质上减资的会计处理
(1)如果是资金过剩将股本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实质性减资行为,正常情况下,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银行存款等
(2)但如果出现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提到的股东收回投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情况,则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要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五、所得税处理
1、减资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在弄清楚减资弥补亏损只是名义上减资,股东不会实际收回资金后,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了:股东实际上未收回投资,也不可能存在将减少的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一说了,因此,股东不需要作为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而被投资企业也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
2、实质性减资的所得税处理
对于实质性减资,股东实际上收回了投资,那么就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处理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以减资形式弥补亏损一般是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负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因此股息所得为负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
1、宋瑞《公司减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2011年
2、郑曙光《公司减资的比较法考察》(200402四川大学学报)
3、孙博《公司减资法律问题辨析》(《商业时代》
4、吴敬轩《中国公司减资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2011年6月)
5、高金平《公司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会文摘》2010年第2期)
【案例】闽灿坤B缩股
一、公司目前的股本情况
截至2012年8月24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112,350,077股,均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公司于1993年上市时的股本为人民币148,000,000股(包括发起人股及社会公众股,以下简称“原始股本”),占总股本的13.3%;上市后经历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利润分配增加的股本为964,350,077股,其中,资本公积转增29,600,000股,占总股本的2.7%,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送股934,750,077股,占总股本的84.0%。公司历年分配情况表详如附件。
二、缩股方案
1、缩股方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1,112,350,077股为基数,按6:1的比例对实施缩股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缩股。缩股后,共计减少股本926,958,397股,其中:原始股本减少123,333,333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少24,666,667股,盈余公积送股减少778,958,397股。上述缩股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减少为185,391,680股,每股面值仍为人民币1元。
五、相关账务处理
1.
2.
3.
科 |
缩股前(元) |
中间步骤 (以盈余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 |
缩股后(元) |
总资产 |
1,069,276,747.57 |
|
1,069,276,747.57 |
负债 |
608,056,625.40 |
|
608,056,625.40 |
所有者权益 |
461,220,122.17 |
|
461,220,122.17 |
净利润 |
9,758,413.34 |
|
9,758,413.34 |
未分配利润 |
-774,615,136.23 |
|
0 |
总股本 |
1,112,350,077 |
185,391,680 |
185,391,680 |
资本公积 |
123,485,181.40 |
271,485,181.40 |
271,485,181.40 |
盈余公积 |
0 |
778,958,398 |
4,343,260.77 |
每股净资产 |
0.4146 |
|
2.4878 |
每股收益 |
0.0087 |
|
0.0522 |
|
|
|
|
缩股构成情况 |
|
|
|
|
缩股前股本构成情况 |
|
缩股数量 |
原始资本 |
148,000,000 |
|
123,333,333 |
资本公积 |
29,600,000 |
|
24,666,667 |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
934,750,077 |
|
778,958,398 |
|
|
|
926,958,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