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为什么要走委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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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拓——委贷的一些使用场景及使用意义(转)
最近也碰到一些委贷的问题,看到许非凡童鞋的文《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为什么要走委贷》,觉得还是很有启发的,有很多实操性的总结和提醒,所以转载如下。因为没开原创,所以没法直接转来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微信公众号《平凡即非凡》关注作者,感谢许童鞋的努力整理逻辑、码字成文。
当然结论上可以斟酌,委贷作为一种优先级很高的债权形式,随着银行监管或松或紧,未来的应用场景还是有的,不一定会退出历史舞台。
在房地产企业以在建工程形式进行收并购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受让方需提前向转让方提供一笔资金来进行目标地块的前期开发建设、以使得宗地可达到25%的在建工程转让条件的业务场景。
实操过程中出借方基本采用委贷的形式进行资金出借而非双方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委贷与直接借贷相比优势在哪儿?通过搜阅资料并与业内人士交流,从四个维度分析整理如下。
在过往,非金融企业间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委贷是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必选的模式。但在现阶段,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与委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二者并无实质差别。
附1: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针对企业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法院都作无效处理。
附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登记的抵押债权的受偿顺序优于未登记的抵押债权。而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中规定金融企可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这就意味着企业间直接借贷是难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但是2015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明确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则民间借贷的土地抵押理应受到保护。笔者电话济南市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得到的回复也均为企业间借贷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抵押。但在其他城市的实操口径尚不得而知。
附:如果企业间借贷要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可见,针对企业间借贷办理抵押登记的并无特别要求,和一般抵押登记并无不同。但是,结合《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机构在办理企业间民间借贷抵押登记时,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借贷资金用途,企业间借贷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之间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而订立借贷合同。二是审查企业放贷资金来源,若是自有资金,企业当然有权处分,若是非自有资金,比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或是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都可能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由于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占有即代表所有,是否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登记机构不易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中体现或是申请时承诺。三是审查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当然,超过年利率36%的,并不代表借款合同无效,仅是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关于当事人间利率纠纷属于司法裁判权范畴,与登记机构无关,从减少纠纷角度出发,登记机构可以予以提醒,对此要件的审查不必苛求。四是审查是否属于经常性放贷,企业间借贷一般仅限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所需偶尔为之,出借企业不能以放贷为常态业务,否则将破坏我国金融秩序。出借企业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因素,登记机构是难以审查的,对此,也可要求申请人企业作出承诺,表明并不以放贷为主业,本次借贷行为仅是出借企业以自有资金临时解决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但是,对于同一个出借企业,经常到同一家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企业间借贷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谨慎,适时予以拒绝。
作为委托方的企业将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收取利息,委托方应按照贷款服务向借款方开具利息发票,受托银行提供代理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手续费发票给委托企业。可见从开票流程的角度二者并无差异。
从税前扣除标准上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那企业间直接借贷与委贷也并无实质差异。
委贷作为银行的一种通道业务,银行并不承担实质性风险,通道费也较为便宜。通过与业内人士交流,委贷利率常在0.15%-0.4%之间,价格相对较低。从效率上委贷流程通常可控制在2周以内,通过穿插提效对业务合作影响不大。
附委贷流程: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委托人须在业务银行开立专门的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额不能超过委托人存入业务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额。委托贷款通过借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发放和偿还。
整体来看,非金融企业间直接借款与委托贷款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可以顺利获得有登记的不动产抵押,进行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在当前企业间借贷抵押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下,委托贷款在费用、效率上的劣势仍将被视作可以接受的成本,而大多数企业仍将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放贷。长期来看,随着不动产登记抵押政策的明细,通过银行进行委贷的成本效率问题将无法被弥补,进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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