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买卖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8-12-15 22:37:19)| 分类: 所得税、间接税、营改增 |
基金买卖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内容
您好,我公司2015年买入一开放式基金,每份额价格3.6元,1万份额,共计投入36000元,该基金2016年6月分红,每份额分2元,取得分红2万,记入投资收益2万元,分红前净值价格每份3.20元(即买入后账面是亏损的),分红后该基金的账面净值
为1.20元,2016年11月受股市下跌影响
,该基金的净值跌至1.05元,我公司将其卖出赎回,取得赎回款约1.05万元,赎回账面亏损=1万份*(1.05-3.6)=
-25500元,根据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投资者从证券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公司之前收到的分红2万是否无需缴税?由于基金净值的不断下跌,公司卖出的基金亏损25500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净值是上升的,卖出后盈利要交税)。谢谢
姓名 吴先生
提问时间 2017-05-19 11:37:14.0
咨询类别
企业所得税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请遵照执行。(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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